“三重一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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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11-13 15:39
關嶺自治縣恒興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關嶺自治縣恒興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反腐倡廉建設,規范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進一步促進公司科學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結合公司實際,特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屬公司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的事項必須由公司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任何班子成員不得擅自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當在事后24小時內向公司黨委、董事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公司黨委、董事會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確認。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公司建立健全董事會、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四條 公司黨委、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在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堅持以下原則:
(一)集體決定: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
(二)務實高效:從實際出發,及時決定,保證決策的科學性;
(三)依法進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四)保守秘密:對會議未通過的事項、限定范圍內的事項、屬于公司秘密的事項,不得泄露。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需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決議的事項: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變更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3.選舉和變更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4.董事、監事報酬事項;
5.公司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6.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7.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8.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9.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10.公司重大對外捐贈、贊助;
11.公司章程修改;
12.其他按照規定需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決議的事項。
(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1.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國有資產、產權處置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兼并)、分立、上市、解散、合資、股份制改造、破產或變更形式等重大事項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決定公司經理層工作分工;
10.根據上級決定,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11.聽取公司總經理工作匯報,批準公司經理層工作報告,檢查、監督、考核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和公司經營業績;
12.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子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
13.決定公司職工工資分配方案,批準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工工資分配方案;
14.批準所屬各單位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15.審批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的投資、擔保、融資、重大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重大對外捐贈等事項;
16.決定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17.制訂或修訂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準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
18. 上級機構授予董事會的其他職權;
19.法律法規規定及董事會認為必要的應由董事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三)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事項: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擬訂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3.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投融資方案;
4.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7.根據董事會授權,其他應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事項。
(四)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
1.聽取和審議關于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企業改制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同意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勞動合同方案、薪酬調整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5.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審議其提請的重要事項。
(五)黨委決定的事項:
1.公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決議的意見和措施;
2.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3.制訂黨的建設重要規則;
4.公司領導班子建設;
5.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6.由公司管理的領導干部考核方案;
7.公司管理權限范圍內違紀黨員領導干部的處理、不合格黨員領導干部的處置事項;
8.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
9.呈報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報告,公司黨的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的工作報告及重要會議文件;
10.企業文化建設;
11.老干部工作、企業穩定工作、武裝保衛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12.黨委職責范圍內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公司直接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和獎懲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長助理、總經理助理、各部室經理、副經理和所屬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的任免、聘用及解聘、獎懲及其后備人選的確定;
(二)向上級推薦公司領導班子后備人選;
(三)向公司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四)公司黨的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選舉方案和推薦人選名單;
(五)公司及以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和推薦;
(六)尖端人才、中級專家等專業技術人才的聘用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和獎懲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公司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重大技術改造、重要新產品開發,建設項目立項及建筑、安裝工程、機電設備的招投標,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二)融資、對外擔保項目;
(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公司或者 上級機構所規定的公司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公司統一管理對外捐贈、贊助事項,公司所屬各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捐贈、贊助;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九條 公司“三重一大”事項,主要采取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職代會及黨政聯席會等會議形式,經集體研究討論后作出決策。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或總經理等可根據議題設置和實際需要提議召開。
公司董事會每年度應當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并提前10日以書面、電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當于會議召開1日前以書面、電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監事。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原則上至少提前24小時與公司黨委溝通,聽取黨委的意見,黨委不同意或者黨政主要領導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會議。進入公司董事會、經理班子的黨委成員,應當貫徹公司黨委的意見或者決定。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公司應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履行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聽取、吸收各方面意見。
第十二條 需要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按有關法規或政策的規定應征求監事會意見的,在研究決策前,應報告監事會,請其參加有關會議或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決策的程序:
(一)黨政主要領導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
(二)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決定的事項;
(三)分管領導召集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原則上至少提前7日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于重要的經營管理活動,在決策備選方案提交會議決策前,還應征詢法律部門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的決策程序:
(一)民主推薦。按照組織程序,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原則上需經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
(二)醞釀。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討論決定或決定呈報前,應充分醞釀。醞釀根據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分管組織工作的領導、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中進行,注意聽取紀檢監察和安監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征求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的意見。
(三)考察。對公司黨委、公司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見。
(四)討論決定。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先由公司黨委醞釀討論。黨群干部由黨委作出任免決定,并按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管理干部提交董事會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產生。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多數人不同意的,應暫緩決定任免。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的決策程序:
(一)由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
(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職能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
(四)根據所要決策問題的內容,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程序:
(一)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的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按照規定權限,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公司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原則上至少提前24小時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公司黨委、董事會、經理班子等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
第十九條 公司召開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保證出席會議的有決策權的人員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 公司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當進行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記名投票進行。贊同票超過半數的,方能形成決定。投票表決時,黨委、董事會主要負責人或其他相關領導應簡要說明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同時由黨委、董事會指定專人負責決策過程的資料歸集并存檔備查,印發會議紀要送達決策機構全體成員。
第二十一條 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出席會議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事項逐個發表意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意見,并說明理由、記錄在案,承擔相應的決策責任。因故未出席的應出席人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黨委書記、董事長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存在嚴重分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可根據議題內容,視情況邀請職工代表、黨員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作出后,由公司黨委、董事會等在7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和各自職責范圍及時向上級機構報告,需要 上級機構或其他上級部門審核、備案或批準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落實回避規則。符合回避制度規定范圍的人員,在形成“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時,應當回避。出席會議的決策人員應當對“三重一大”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三重一大”決策作出后,必須嚴格執行,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項,按照公司分工,相關部門應拒絕辦理,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二十八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職能部門根據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第二十九條 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議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三十條 公司黨委支持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機構依法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并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推動決策的執行,監督決策的實施。對決策實施過程中發現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應及時提出意見;情況得不到糾正的,應及時向上級反映。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公司紀委要切實履行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積極開展黨內監督和效能監察,并依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規定和本制度,結合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把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考核評估,每半年向上級機構紀委報告一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是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決策執行情況,應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點內容,自覺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同時,要作為企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應通過一定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開。公司黨委辦公室、工會要注意收集廣大黨員干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反映,并及時向公司黨委報告。
第三十四條 公司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及任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個人擅自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二)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
(三)未深入調查研究、科學論證而盲目決策的;
(四)不遵守、不執行經過集體決策事項的;
(五)執行決策后對發現的可能造成的損失,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不按照規定向上級機構等上級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
(七)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國家秘密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紀委、紀檢監察部不履行監督檢查和報告職責,造成公司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追究公司紀委書記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進行問責和追究紀律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予以責令清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本制度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按照企業管理權限,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并報公司審核備案。
第三十九條 公司所屬各子公司應嚴格執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各子公司在履行本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前,涉及公司事先批準或同意的事項,須事先征得公司的批準或同意。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大,公司,決策,事項,三重,方案,董事會,意見,決定